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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有网民在百姓问政平台投诉,称在榆林西部三辰家具城皮阿诺体验店购买了一组橱柜,使用时发现并非纯皮阿诺原厂。与店家沟通,店家也承认用外厂产品冒充原厂产品的事实,但却不愿退货和赔偿。
在工商部门介入后,皮阿诺体验店为广大购买的人恢复原厂橱柜,并赔偿2万元。6月1日,该店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处以5000元罚款。
网民杨女士去年8月份在榆林西部三辰家具城的皮阿诺门店买了一组橱柜,订单约定做整体皮阿诺橱柜,箱体材质为多层实木,门板材质为美国红橡原木,费用5.6万元。两个月后安装入户,晾置三个月后搬家入住。今年3月8日一次偶然与皮阿诺厂家电话问询,发现了自己的橱柜只有下箱体是皮阿诺原厂材质,上箱体和门板均非皮阿诺定制。
发现这一情况后,杨女士立即打电话向皮阿诺门店提出质疑,该店虽然也承认自己欺诈的事实,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却不愿承担。杨女士希望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货并赔偿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费用,希望有关部门能合法处理。
4月12日,记者以客户的身份来到皮阿诺门店,看到门口赫然挂着明码实价与陕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的标识。在与导购攀谈当中了解到,这家店属于皮阿诺橱柜特许加盟商,所有订单都会上传到皮阿诺官网,由皮阿诺原厂统一发货,买家可在官网输入订单号自行查询。导购说,如果查询不到则证明不是原厂,可尽管向工商部门投诉。
杨女士发现售假行为,经在百姓问政平台投诉后,工商部门已介入处理。4月20日,在榆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开源路工商所,经营者罗某与消费者杨女士在工商人员监督下,签署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罗某为广大购买的人恢复原厂橱柜,并赔偿2万元。
“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赔偿完成后,工商局会依据买家投诉搜集证据对经营者进行售假行为进行处罚。”高新工商分局开源路工商所所长刘建勇说。
6月1日,经高新工商分局核查,榆林市高新区皮阿诺橱柜体验店在橱柜定制过程中,为降低成本,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中的门板交由外厂制作,并产生违法来得到的2500元。在消费的人提出换货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要求后,该店又超过15天未处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侵害消费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高新工商分局决定对榆林市高新区皮阿诺橱柜体验店处罚款5000元。
015年8月,霍某在网上花费199元购买了一双品牌女鞋,店铺内的产品描述写明鞋子为专柜正品,包装、配件、小票与专柜一致,并支持验货。后霍某收到皮鞋,却未见商场正规代购小票及发票的踪影。霍某因此怀疑皮鞋并不是正品,并多次询问卖家张某为什么没提供相应的代购小票和发票,但卖家张某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霍某通过网购平台办理了全部退货退款手续。之后霍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该网络站点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卖家张某退清货款199元,赔偿三倍货款597元及为维权所花费的交通、误工、通信、打印、光盘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700元,并由该网络站点平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霍某出售的商品与其承诺不符,在法庭上经对比网购的皮鞋鞋底厚度、鞋面材质及鞋盒等与在专柜购买的该品牌正品女鞋不一致,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故原告霍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9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网络站点平台已为原告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对原告霍某要求被告退款19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霍某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打印费、光盘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到霍某确实为维权支出了部分费用,结合其提供的票据予以印证,法院酌定打印费为40元、光盘费20元、交通费为200元,共计26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霍某主张的加油费、停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张某系该合同的相对人,被告系网络交易平台,现该网络站点平台并未隐瞒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也积极为霍某办理了退款手续,故霍某要求该网络站点平台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霍某857元,并驳回了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