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指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行为。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包含了国家对食物卫生的监督处理次序和很多购买的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食物卫生处理法规,对出产、出售的食物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天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施行双罚制。片面方面只能由成心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出于成心施行了在所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之行为,或许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物依然予以出售的行为,就构本钱罪。
本罪是挑选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法(出产、出售)挑选,也包含违法目标(有毒、有害食物)挑选。司法实践中,依据行为的特征详细确认违法罪名。
投进风险物质罪中的投进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而且均损害了公共安全,有必定的相同或许相似之处。二者差异的关键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意图是获取非法利润,尽管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是明知的,但并不寻求损害成果的产生;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意图是使不特定多数人逝世或损伤,寻求损害成果的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或许出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逝世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则处分。
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处理刑事案件12年,专业处理取保候审、不予申述、缓刑、弛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