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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贝博足彩: 为进一步提高公立卫生健康机构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鲁财采〔2022〕2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见》(烟政办发〔2024〕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了《烟台市清廉医采综合服务平台医疗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鲁财采〔2022〕2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见》(烟政办发〔2024〕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烟台市清廉医采综合服务平台医疗馆(以下简称医疗馆)是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设立的特色场馆,适用于同一预算年度内以最末级采购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疗卫生货物类采购。 第四条医疗馆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医疗馆采购活动应当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学技术创新和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医疗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商品品目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归集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后,会商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馆交易管理规则开展网上采购活动,完成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采购工作。供应商按照网上商城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按照约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商品、安装验收等服务。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医疗馆内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采购活动做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医疗馆规划方案、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医疗馆采购工作;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馆采购活动,对非政府采购监督范围的采购活动做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六)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医疗馆采购订单或者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二)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定医疗馆供应商入驻以及商品审核管理细则,实施标准化管理。管理细则应明确供应商入驻申请流程、审核时限及标准,确保入驻过程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坚持“符合法律和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供应商通过承诺入驻等方式进入医疗馆。采用承诺入驻方式的供应商,医疗馆自动公示其承诺内容及相关资质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供应商及时参加平台操作及政策法规培训,确保熟悉平台交易规则以及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医疗馆入驻规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出公平交易、诚信履约、服务管理的承诺,制定良好的本地服务方案,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根据行业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行业资质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方案,遵守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规则。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创新医疗器械; (三)应当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医疗馆品目范围外商品,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上架商品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可以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九)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符合国家及行业品质衡量准则,包装标识完整清晰; 第十九条供应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馆交易业务工作,包括信息维护、订单受理、报价确定,以及商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条供应商上架货物的配置参数、市场行情报价、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商品库实施价格监测和质量管理,适时开展商品抽检、回访等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价格监测及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医疗馆交易限额根据我市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开展采购活动。医疗馆的交易规则和采购流程,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鲁财采〔2022〕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依据项目实际的需求,在医疗馆采用直购、竞价、电子反拍、优惠率四种采购模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直购、优惠率采购模式的限额标准是30万元(同一末级采购品目单次),超过30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价、电子反拍等采购模式。 第二十四条直购,医疗卫生机构与供应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协商确定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的成交价格。 竞价,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少数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价格最低的成交。 电子反拍,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少数的供应商参与反拍,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最后一轮报价最低的成交。 优惠率,根据制造商预先承诺,对照一定期间的采购总量,确定具体优惠率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纳入医疗馆的采购品目,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医疗馆组织实施采购。医疗馆内的品目不能够满足采购需求或价格高于同配置市场在售价格,不通过医疗馆采购采用线下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书面说明原因再报市卫健委备案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医疗馆支持通过自建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选择医疗馆采购渠道和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或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已经双方确定的成交结果。因采购任务取消或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变更成交结果并公告,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商按照约定或根据采购规模、实施进度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资金。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在医疗馆公示合同信息。 第三十一条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或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医疗馆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可以少于国家规定期限。有关服务及所需要的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做验收。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受理后,再根据各部门职责转办处理。涉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其他项目,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馆适用诚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树立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采购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法规、纪律制度,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馆采购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记入烟台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记录: (六)向医疗馆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利益;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对出现违反医疗馆管理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医疗馆平台系统来进行公开警示,督促其整改纠正,并计入医疗馆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医疗馆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馆平台系统给予风险提示或公开警示,必要时进行约谈,并督促供应商限期改正问题。1个月内累计2次被公开警示的,暂停其医疗馆交易3个月;12个月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医疗馆,2年内医疗馆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一)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明显不符; (二)未认真履行商品维护管理职责,商品配置参数、市场行情报价、服务标准等发生明显的变化未及时来更新,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 (六)合同签订前,无正当理由随意取消医疗卫生机构直购订单,被医疗卫生机构投诉。 第四十条医疗馆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医疗馆交易3个月,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问题,12个月内累计3次暂停交易的,退出医疗馆,2年内医疗馆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 (三)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退换货或提供维修服务,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被医疗卫生机构投诉; 第四十一条医疗馆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网上商城,2年内医疗馆不得接受其入驻申请,同时列入政府采购行为记录,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 (九)向医疗馆运行维护或技术上的支持等平台服务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等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暂停网上交易到期后,应当向做出暂停措施的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医疗馆交易,卫生健康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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